威廉·羅伯特森·尼科爾 --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

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-- The Expositor'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's Dictionary
32-產婦的不潔

產婦的不潔

利 12:1-8

正如前一章所提到的,利 12:2 中對利 15:19 所給出條例的引用,向我們表明這些律法的作者認為,在禮儀和象徵意義上,分娩所伴隨的情況屬於與漏症律法相同的範疇。然而,作為一個特殊案例,關於分娩的律法呈現出一些非常獨特且具有啟發性的特徵。

母親被視為不潔(在該詞的完整理解下)的時期是七天,正如利 15:19 中提到的類似情況一樣,但有一個顯著的例外:當她生下女兒時,這個時期加倍。在這七天期滿後,她的禮儀性不潔被認為減輕了,以至於利 15:19-23 中所規定的影響日常生活關係的限制被解除了。然而,她仍然不得觸摸任何聖物,也不得進入聖所,直到她從孩子出生之日起,若是兒子,滿四十天;若是女兒,則滿四十天的兩倍,即八十天。在較長時期期滿後,她要像關於長期漏症的律法(利 15:25-30)一樣,在會幕門口帶一隻燔祭牲和一隻贖罪祭牲,祭司要為她贖罪;此時她才被視為潔淨,並恢復完全的約中特權。與第 15 章中類似律法的唯一區別在於所命令的燔祭,它更大且更昂貴——是一隻羔羊,而不是斑鳩或雛鴿。儘管如此,本著在贖罪祭的一般律法中所體現的對窮人的恩慈體恤精神,律法規定(利 12:8):「她若力不能獻一隻羊羔,就要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,一隻為燔祭,一隻為贖罪祭。」然後按照利 15:29-30 應用該律法。正如所有人所記得的,這是一個恩慈的規定,我們的主的母親就利用了這一點(路 2:22-24),因為她是那些太窮而無法帶一隻羔羊作燔祭的人之一。

這些條例的含義,其關鍵在於我們已經看到支配漏症律法的相同概念。在律法看來,在孩子的出生中,針對女人的特殊原始咒詛被認為達到了其最充分、最圓滿且最具意義的表達。因為第一個女人因那第一次罪而將全人類女性帶入的罪惡狀態,其極端的邪惡最顯著地體現在這一點上:現在女人,藉著賦予她行善和祝福的能力,卻只能帶入一個罪惡的孩子來到世上。顯然,正是因為我們在這裡看到了這種咒詛以最顯著的形式運作,她被強制與會幕敬拜分離的時間才延長到四十天或八十天。

通常人們會說,在生下女兒的情況下,母親的不潔時間以及隨後持續被排除在會幕敬拜之外的時間加倍了;但或許更準確的說法是,將這些時期的正常長度分別視為十四天和八十天,其中前者是利 15:28 所要求時間的兩倍。那麼,這個正常時期在生下男孩的情況下,因其在第八天受割禮,而被縮短了一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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